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明確提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,這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、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舉措。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性,若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,極易導致濫用和腐敗。因此,必須從法律層面構建嚴密的權力監督體系。
完善權力配置的法律機制。通過立法明確各級領導干部的職責權限,科學界定權力邊界,防止權力越位、缺位和錯位。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制度,確保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,做到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。
強化權力運行的法律監督。健全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、民主監督、司法監督、群眾監督、輿論監督貫通的法律協調機制,形成監督合力。重點加強對“一把手”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,推行權力運行公開化、規范化,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。
再次,健全權力問責的法律制度。對權力運行中的失職瀆職、濫用職權等行為,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。完善問責程序,確保問責的公正性和權威性,形成“有權必有責、用權受監督、失職要問責、違法要追究”的法治閉環。
加強權力監督的法治文化建設。通過普法教育和典型案例宣傳,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,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。
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,必須牢牢抓住法律這個重要武器,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筑牢制度籠子,確保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。